为缓解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这是我国首次对原油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原油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减少亏损,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原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出口的原油,而不包括国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仍实行现行的不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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