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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