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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各类、章范围和主要归类标准
纺织网    2008-10-30 14:01:53 我要收藏

也不归入第十一类,而应归入其他相应税号。例如,通常不供纺织用而供编结等其他用途,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的化学纤维单丝和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虽与归入第五十四章的化学纤维(长丝)很相似,但却作为人造树脂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


  1.混纺织物的归类。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人们通常用化学纤维和天然纤维相互混纺,以利用各种纤维的性能,取长补短,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考虑到第十一类的许多章是按纺织原料分列的,因此,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原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归类时需要有个标准来确定货品的主要特征。在第十一类注释中规定了上述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纺织原料归类。如所含各种纺织原料重量相等,则应按序号归入有关税号排列较后的一个税号中。运用这一规则时应注意,同一章或同一税号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原料,可视为同一种纺织原料。例如,某种混纺呢绒,含化纤40%、羊毛35%、其他动物细毛25%。由于羊毛和动物细毛均归入同一章中,因而要把羊毛和其他动物细毛的重量合计算,然后再与化纤重量进行比较。这样,这种混纺呢绒应按纯毛织物归入第五十一章内。


  2.绒面织物的归类。绒面织物范围很广,牵涉到税则中好几个税号。现将较常见的几种介绍如下: 


  (1)起绒织物。这种织物是应用织物二重组织原理织成的。由一组经纱与另一组纬纱交织,其中一组地纬与经纱交织成紧密结构的底布,另一组毛纬与经纱交织,经割绒、刷毛、整理等形成疏松结构的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纬起绒织物(如灯芯绒、平绒等)。由两组经纱与一组纬纱交织,其中地经与纬纱交织成底布;毛经与纬纱交织,经割绒等加工后形成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经起绒织物(如长毛绒、天鹅绒、丝绒等)。起绒织物通常是单面的,但有时也可双面,这类织物一般归入税号58.01项下。但对于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狭幅起绒织物,应归入税号码5806.10项下。


  (2)静电植绒织物。它是利用静电场的作用在织物表面制成丝绒般的织物。其加工过程是先在织物表面用粘合剂印上花纹,然后在静电场的作用下使有色短绒毛真立地粘附其上,再经加热使粘合剂凝固,即制得在外观上类似立绒的产品。这类织物归入税号5907.0090“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项下。


  (3)人造毛皮。它是用纺织物或其他材料作底,把毛、发或其他纤维粘或缝于表面的仿毛皮。这种货品应归入税号4304.0010“人造毛皮”项下。


  3.人造革和合成革的归类。人造革是类似皮革的塑料制品。一般以机织或针织织物为底料,将混有增塑剂的合成树脂以糊状、分散液状或溶液状涂于织物表面,再经加热处理而得。也可将树脂等配料混合加热经滚筒压延,再与织物粘含在一起。常用的合成树脂是聚氯乙烯、聚乙烯一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酰胺树脂。这类人造革性质柔软,可最后用辊筒进行压光或压花,制得各种颜色和花纹的产品。


  由于人造革的性能不够完善,遂又发展了性能较好的合成革。合成革的底料不是一般的机织或针织布,而是用合成纤维制成的无纺织物。制作时,先将底料浸渍聚氨酯树脂和丁苯、丁腈合成乳胶,再成型为微细多孔结构,最后涂上聚氨酯树脂表面层,并根据不同用途进行表面处理,制成光面革、绒面革、压花革等。合成革外观和内在性能比人造革更接近于天然皮革,具有很好的耐磨性、良好的机械强度和一定程度的透湿性和排湿性,是比较理想的合成材料。


  人造革和合成革虽然是纺织材料和树脂材料组成而成的,但在税则上,它们并不一定都作为纺织品归类。根据《进出口税则》第五十九章的注释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归入纺织品类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其表面的塑料涂层不能够是泡沫塑料;凡塑料涂层为泡沫塑料的人造革或合成革,应归入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内。由于合成革一般都是以泡沫塑料盖面,所以合成革通常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而人造革则有泡沫塑料盖面和非泡沫塑料盖面两种,因此要酌情将前者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后者才可归入税号59.03的有关子目。


  (六)第十二类至第十四类


  这三类从第六十四章到第七十一章,共有8章。


  第十二类列出鞋、帽、伞、鞭;已加工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列出矿物材料的半成品和制成品,例如,已加工的石料及其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它们主要用第二十五章的产品作为原料制成的。


  第十四类只有1章(第七十一章),列出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包贵金属;仿首饰;硬币。这一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宝石的范围。归入该类的宝石,包括钻石,也包括半宝石,即质量较次的宝石。它们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是一些通常为晶体结构的石头,由于其色泽美丽、结构稳定、产品稀少而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于制作装饰品。有的由于它们本身的硬度或其他特性,还被用来制钟、表、刀具或用于其他工业用途。宝石的具体品种范围,在《协调制度注释》一书中第七十一章后面有一附录,这一附录按矿物学名称列出了78种宝石,按商业名称列出了160种宝石。凡附录中未列出的石料,如冻石、黑玉、琥珀等,不归入第十四类。


  2.贵金属的范围。在《进出口税则》中,所称贵金属包括金、银、铂及铂族金属。铂族金属是指铱、锇、钯、铑、钌。根据第七十一章的注释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2)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的,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3)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另外,这一类所称的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的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包贵金属丝是将一种贱金属芯子插入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制成。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一般也按包贵金属归类。


  (七)第十五类


  第十五类包括贱金属及其制品,共有11章。根据每章包括的范围,也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七十三章到八十一章,主要按金属的种类分类;第二部分从第八十二章八十三章,这两章是按产品的用途来分章列目的。所谓贱金属,是相对贵金属而言的,由于其化学性质比贵金属活泼,矿藏量较为丰富,价格较低廉,故称为贱金属,贱金属约有50多种,但不是全部都归入第十五类,只有作为冶金工业产品的贱金属才归入第十五类。作为化学工业产品的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可裂变的化学元素和放用性化学元素,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内。


  1.合金的归类。合金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元素(其中至少有一种是金属)所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物质。由于合金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往往大大优于纯金属。因此,它的用途极为广泛,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三规定,贱金属合金或贱金属和其他化学元素构成的合金,除铁合金和铜母合金外,一律要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例如,铜和锌的合金,如含铜量高于含锌量,即是黄铜,应归入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如含锌量高于含铜量,则应归入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但含贵金属的合金不按以上原则办理,只要其中含有重量达到2%的任何一种贵金属,就应按贵金属归类(第七十一章)。


  2.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构成的制品,要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制品归类。运用这个标准时,可以将钢、铁和不同种类的钢铁,以及金属陶瓷视为一种贱金属;同时,在归类时可以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也可视为一种金属。例如,一个带黄铜柄的不锈钢平底锅,不锈钢重量为80%,黄铜重量为20%,这个锅应归入第七十三章钢铁及其制品。但是,如果一种产品是由几种贱金属和一些其他材料构成,这时,就要首先将贱金属的总重量加以比较。只有在前者总重量等于或者超过后者时,才能按贱金属归类。但对于税目中已另有规定的,应按税目条文规定办理。如铜头铁钉,税目已明确规定要归入第七十四章铜钉项下,就不能按重量标准进行归类了。


  3.通用零件的归类。在税则中“通用零件”是指管子配件、绳缆、链条、各种钉、螺栓、螺母、垫圈、弹簧(发条除外)、锁、照明装置、扣、钩环、标志及类似品。对单独报验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不论是否专用于某种机器或器具上,都应归入第十五类的相应税号而不按有关机器或器具的零件归类。塑料制的通用零件,也应按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


  (八)第十六类


  第十六类包括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和器具及其零、部件,只有第八十四章和八十五章两章。第八十四章的货品,主要是靠机械能做功的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的货品,主要是靠电能做功的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第八十四章的电子计算机主要是靠电子运动进行工作的;而第八十五章的电动机械工具则是将是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然后由机械能做功的。


  1.零件的归类。机器零件的归类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通用零件和在税则中其他税号已经列名的零件,如螺栓、垫圈、传动带、可互换工具等,当其单独报验时,不应归入第十六类;若与机器一同报验,则应与机器一并归类。其次,在第十六类内列名的货品,如果作为某台机器的零、部件,且单独报验,则不按机器税号归类而应归入具体列名的有关税号中;与主机一同报验的,应随同主机归类。如离心甩干机,单独报验时可归入具体列名的税名8421.12项下。但如报验的是一台有甩干功能的洗衣机,作为该台机器部件的离心甩干机就应随同主机一并归入税号84.50洗衣机项下。再次,税则中没有列名的机器零件,应确定该零件是否具有主要用途,对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零件,可与该种机器一同归类。例如,冰箱用的冷凝器,不论是否单独报验,一律归入冰箱的税号84.18项下。对于既能用于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又能用于无线电设备的零件,则应作为有线电话、电报设备的零件归入税号85.17。最后,对于税则既没有列名,又难以确定主要用途的机器零件,可归入税号84.85未列名机器零件或税号85.48未列名电气零件项下。这两个税号的范围并不广泛,因为大部分的零件都已按税则列名和按主要用途归类了,因而仅包括诸如喷油咀、油封环、手轮、拉杆、握把、底板、船用推进器等货品。


  2.机器的归类。一台机器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整机或处于未装配和不完整状态,只要具备了机器的基本特征,就可按机器的有关税号归类。这一点,归类总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已作了规定。然而,当一台机器具有多种功能,或几台机器涉及几个税号时应如何归类呢?一般来说,应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对于具有多功能的机器,不论是一台机器或是由几台机器组合而成,只要有关机器共同组装在一个底座上或一个机壳里,一般可按照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例如,一台附有包装装置的卷烟机,即有卷烟功能,又有将香烟包装成小包装的功能,我们不应将其分别归类,而应按其主要功能将它作为卷烟机归入税号8478.1000。又如由非电热的工业熔炉和提升机组合而成的机器,尽管是由两种不同功能的机器组合而成,因提升机主要为熔炉服务,我们可以把熔炉的功能作为主要功能,归入税号84.17“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项下。


  第二,有些机器是由几个不同功能的部件组成的,这些部件不是组装在同一机壳内或底座上,而是彼此分开,或通过管道、电缆或传动装置相互连接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起某种主要功能,其他功能都是为这个主要功能服务的,我们把这种机器称为“功能机组”(Functional unit)。功能机组的各部件如同时报验,应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税号;如各部件单独报验,则应分别归类。例如,电焊机是由焊头、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等部件组成。当然,这些部件分开时各自功能不一样,但通过电缆连接起来后就成为一个整体,焊接是它们唯一功能,其他功能都为焊接功能服务,这就构成了功能机组,我们可根据其功能归入税号85.15“电气焊接机器及装置”项下。但是,如果电焊机的各部件是分开报验的,变压器、发电机、整流器都不能按电焊机零、部件归入税号8515.9000,而应将它们分别按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归类。


  第三,凡是税则上未列出其功能或用途的机器,以及不能确定主要用途的机器,可归入税号84.79“具有独立功能的其他机器及机械器具”项下。例如,榨油机、肥皂切割或成型机、通用型压榨机、研磨机等,这些是税则没有列名其用途或功能的机器,均可归入税号84.79内。


  第四,第八十四章的机器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


  (1)通用机器(84.01—84.24):


  84.01—84.12 提供能源或动力的机器;


  84.13—84.24 按功能列名的通用机器。


  (2)按行业列名的机器(84.25—84.79):


  84.25—84.28 起重、搬运机器;


  84.29—84.31 土木工程及采矿、钻探机器;


  84.32—84.38 农业及食品加工机器;


  84.39—84.43 造纸及印刷机器;


  84.44—84.53 纺织及皮革加工机器;


  84.54—84.55 冶金机器;


  84.56—84.68 机床、非电动的手提工具和焊机;


  84.69—84.73 办公室用机器;


  84.73—84.75 矿物材料加工机器;


  84.76     商业机器


  84.77—84.78 橡胶、塑料、烟草加工机器。


  (3)未列名机器(84.79)。


  (4)具有机械性质的零件(84.80—84.85)。


  根据第八十四章的注释规定,在税则归类上,通用机器优先于按行业列名的机器。例如,纺丝泵看起来既可以归入税号84.13“液体泵”项下,又可归入税号84.48“纺织机器的零件”项下。根据以上原则,纺丝泵就应归入税号84.13。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税号84.19和84.22。例如,既可以归入税号84.36,又可以归入税号84.19的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育雏器,应归入税号84.36;既可以归入税号84.52,又可以归入税号84.22的袋子封口用缝纫机,应归入税号84.52。


  另外,对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84.56“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57至84.61、84.64或84.65所列各种机床的规定的,应归入税号84.56。例如,激光钻床,同时符合税号84.56和税号84.59的规定,按照以上原则,应归入税号84.56。


  (九)第十七类


  第十七类主要包括各种运输工具以及与运输工具相关或类似设备,如集装箱、交通管理用的机械信号及控制装置、降落伞、码头等。此类从第八十六章到八十九章,共分4章,每章包括一种类型的运输工具,分别为火车、汽车、飞机、船舶。


  1.零件的归类。对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八十六章到八十八章所列设备的零、配件,如在税则中其他章内未具体列名的,才可归入第十七类的有关税号,如制动装置,既可用于第八十四章移动式机械上,也可用于第八十七章汽车上,这就需要首先确定制动装置最常用哪种设备,当然,制动装置多用于汽车上,所以,可归入第八十七章。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还要看所报验的制动装置专用于何种车辆,再确定其具体归入哪个税号。


  至于第八十九章船舶的零件,尤其是船上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因未装配在船上时都各自有各自的作业功能,所以除船壳仍归入第八十九章外,其余的不论是否船舶专用,一律按其他有关章的税号归类而不归入第八十九章。例如,船用起重机归入税号84.26,船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归入税号84.79。


  2.多功能运输工具的归类。多功能的运输工具,应按以下规定归类:


  (1)可兼作地面车辆用的飞机,按飞机归类;


  (2)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按机动车辆归类;


  (3)气垫火车,按火车归类;


  (4)陆用或水陆两用气垫船,按陆用车辆归类。


  3.特种车辆和船舶的归类。一般机器设备是固定式的,但也有移动式的。如果在车辆底盘或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上装上机器、设备,使这些车、船成为有特殊用途的车、船或浮动结构体,这类货品报验时,海关不按机器设备的税号归类,而是按运输工具的税号归类。例如,将起重机装在车辆底盘上就构成了起重车,我们不将其归入起重设备的税号84.26,而是归入税号87.05“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项下。又如海上钻探平台,实际上是海上的钻探设备,我们不将其归入钻探机的税号84.30,而是归入税号89.05“特种功能船舶”项下。这是需要注意的是,特种车辆的底盘,必须装备有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纵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实质上已构成了一台基本完整的机动车底盘。如果上述部件有一件或多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这样的机器,例如推土机、挖掘机,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按机器本身作业功能归入有关税号。另外,底盘和作业机器已经不可分割地装在一起的,例如,自走式平路机,也应按机器的作业功能归类。


  4.汽车的一些技术指标的解释。在第八十六章里,不少税目都提到“气容量”的技术指标。气缸容量,也即发动机排量,它等于发动机的每一气缸底部冲程死点与顶部冲程死点之间活塞所扫过的那一部分体积乘以气缸数。通过缸容量这一技术指标,往往可以看出轿车的档次。在正常情况下,标准型的轿车,气缸容量1 000CC及以下的为微型轿车,1 000—1 500CC为普通级轿车;超过1 500CC为豪华型轿车,豪华型轿车又分气缸容量1 500—3 000CC为中级轿车,超过3 000CC的为中高档或高档轿车。税号87.03所列的汽车,就是按上述档次分列子目的。


  对于货车,税则是以车辆总重量作为技术标准分列子目的。由于原来海关是按车辆载重量来分列子目,在此,特将两者关系介绍一下。车辆总重量是指车辆运行重量,也即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它等于车辆本身的自重、最大货运量、司机重量、装满燃油的油箱和装满水的水箱重量的总和。车辆载重量是指在平坦硬面上行驶时所允许装载的最大重量,也即生产厂家规定的额定载重量。总重量和载重量之间有个载重系数,这个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载重系统=载重量/自重


  不同的货车,其载重系数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载重系数在0.9—1.9之间。现行税则按总重量将货车分成四个档次,即5吨以下、5—14吨、14—20吨、20吨以上。按照载重系数换算出载重量如下表(见表5—1):


表5—1


总重量(吨)
载重量(吨)
5 2.4—2.7
14 7—8
20 9.5—11


  (十)第十八类


  第十八类包括各种仪器、钟表和乐器。这些货品的特点是加工程度都比较高。这一类共有3章,第九十章是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第九十一章是钟表;第九十二章是乐器。


  1.仪器零件、附件归类。


  (1)通用零件,不论是否专用于本类某种仪器或器具,单独报验时应按材料属性归类。例如,单独报验的贱金属或塑料制的螺栓、螺母,就归入第十五类或第三十九章的有关税号。  (2)本身属本章或第十六类内列名的货品,不论是否有专门用途,单独报验时均应归入具体列名的有关税号,而不作为本章货品的零、附件归类。例如,电子显微镜用的真空泵,如单独报验仍应按泵机归入税号84.14。


  (3)其他零件、附件,如果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或某同一税号项下的多种仪器或器具,应归入相应仪器或器具的税号,例如,复印机用的硒鼓,因其是复印机的专用零件,就按复印机零件归入税号9009.90。


  (4)同时适用于本章不同的税号的多种仪器或器具的零、附件,如在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应归入税号90.33。


  2.功能机组。第十六类所述的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也适用于第九十章的货品。例如,作为功能机组的由电气或电子仪器或装置构成的模拟数字遥测系统,不归入第八十五章而归入第九十章。


  3.光缆的归类。光缆是一种由光导纤维连同强度元件绞合、加绕包带和护层而成缆状的器件。它可用来传导光学图像和传输通讯数据。在税则中,用于传导光学图像的光缆归入税号9001.1000,而用于传输数据的通讯光缆则归入税号8544.700。这就需要我们对两种不同用途的光缆加以区分。首先,传递光学图像的光缆,纤维束之间或每根纤维之间不用套管隔开,而是相互粘结在一起,从横断面分不出一根根的光导纤维或光导纤维否束,这种光缆常用于医学上的胃镜等。其次,用于光学通讯的光缆,要用套管将每根光导纤维或光导纤维束相裹隔开,然后纹扭而成,结构与电缆相类似,从横断面可以明显看出其根数。我们要根据不同情况,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光缆归入不同的税号。


  (十一)第十九类至第二十一类


  第十九至二十一类从第九十三章到第九十七章,共有5章。第十九类只有第九十三章1章,它包括武器、弹药。第二十类有3章,包括家具、灯具、活动房屋、玩具、运动用品及其他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也只有第九十七章1章,它包括艺术品、收藏品、古物。


  1.家具的归类。第九十四章的家具,可以用任何材料(例如木材、塑料、贱金属、石料或陶瓷)制成。这些家具不论是否内部填料或外部包面,也不论是否已作表面加工、雕刻、装有镜子或脚轮等,都可归入第九十四章的有关税号。根据该章的注释,第九十四章的家具一般只包括落地式的。但下列物品可以例外。


  (1)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2)坐具及床。


  这两类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可归入第九十四章内。


  其他非落地式的家具,一般按其构成材料的属性归入其他章内。


  另外,税则上列名为某些机器专用的特制家具,一律按有关机器的零件归入相关的税号,例如,电冰箱的箱体、缝纫机的机架等,都不应作为第九十四章的家具归类,而应分别归入税号8418.9100“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或税号 8452.4000“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等项下。


  2.艺术品的范围。税则中所列艺术品,一般包括各种手绘画、拼贴画、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雕塑品原件。这些物品全都是由艺术家用手工制成,因而每种的数量一般不大,而且每件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成批生产的工艺品的复制品或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一般按其材料属性归入其他章,如作为印刷品归入第四十九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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