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表2),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对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卷烟免税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为准。
(3)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表3),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