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 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