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验。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3)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4)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5)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二、检验。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 )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三、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办理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放行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