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合同,甚至解除该期以后各期的合同。 此外,卖方还应保证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据物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针对这一责任,卖方在接受买方来样订货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关于任何违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2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a.《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包装条款不明确时,这是对卖方在包装方面的最低要求。
b.各国国内法对包装及包装上的文字说明的相应规定。比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定食品罐头不能使用焊锡;对包装上的文字说明以及外包装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国均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在包装方面遵守这些强制性的规定。
3 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A.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 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B.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 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 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 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4 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不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交,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对于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相对应的以下规定: · 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制计量单位表示,未计包装单位,也不是以个数计算,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有5%的增减。比如,日本向我方订购2万米棉布,则我方交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但以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若日方订货时表明,2万米布,每20米一匹,共1000匹。加上了包装单位,就不适用5%的机动幅度的规定。
· 信用证以"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指标有10的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