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b款对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其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的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文如下: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割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UCP400对银行收单后的处理时间只规定为“合理工作时间”而未规定具体的天数,这给银行的信用证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对此,UCP500将合理工作时间限制在收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各国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那么,该条款是否意味着开证行对于每套单据都拥有七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间呢?答案是否定的。该规定并未简单地将处理时间限制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而是保留了“合理工作时间”这个概念。一般说来,银行处理一套不太复杂的单据时,整套程序的合理工作时间也就在两三天之内,并不需要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只有在单据极其复杂或在银行放长假后收到过多单据而来不及及时处理的情况下,银行才有可能用足七个工作日。
实务中,开证行如果每单都到第七个工作日才对外付款,不仅会影响自身信誉,而且可能会被寄单行追索迟付利息。
UCP500第14条d(2)款对开证行发出决定拒付单据的通知作了如下规定:
通知必须列明因之拒付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本条款对开证行在拒付单据时对单据的处理给了两种选择:要么持单听候处理,要么退单。如果开证行选择了持单听候处理,在未收到寄单行明确的指示之前,开证行能否接受不符点并对该单据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一套不符点单据,开证行(或申请人)有权拒付并通知交单行持单听候指示。一旦开证行作出了上述选择,此单据的所有权便归寄单行所有,开证行无权擅自处理,即使申请人随后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付款,开证行也要先征得交单行的同意后,才能向申请人放单,同时对外付款。这是因为,在开证行持单听候处理期间,受益人有可能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他人,并随后通过寄单行指示开证行将单据转交给新的买主。如果开证行不经交单行的同意而擅自放单给申请人,将可能被交单行索赔损失。
因此,申请人应谨慎行使拒付权,一旦对不符点单据拒付,除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商誉(尽管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外,还可能会失去即将到手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在所进口的货物比较紧俏的时候。开证行也应向申请人说明随意拒付将有可能带来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