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进口贸易业务,是由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中央或地方(指省级或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进口物资计划,分别不同商品进行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需要进口物资(设备、原材料等),均需按规定委托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代理进口。
办理申请委托代理进口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进口计划。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编制年度进口计划通知,编制物资进口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计委、经委、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计划部门和省主管厅局,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计经委部门审批并下达项目批准书或物资进口计划。
二、落实资金、办理订货卡片。进口计划批准后,由用户落实物资进口所需的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并着手填制《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和《设备分交明细单》。
三、办理进口机电设备归口审批手续和招标手续。凡属于“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设备,由用户按照统一归口审批的规定,持经有关部门盖章批准的《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和《设备分交明细单》向国家行业归口部门申报。由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以示确认。凡属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设备,用户还须向就近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申请进行招标。如所需设备或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量满足不了需要,须由招标公司签署“招标结果通知”,以示确认。
四、办理进口许可证。凡进口属于国家对外经贸部颁布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用户按许可证管理审批权限和要求,向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对外经贸部或国家对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确定代理进口企业。用户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向所在省的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订货通知手续。经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出《进口订货通知单》,指定某家外贸企业为受理代理进口企业(或可由用户自寻受理进口企业,再由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六、委托申请。用户持《进口订货通知单》,向受理代理进口企业提出委托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进口项目的批准文件;
(2)经有关部门盖章的《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
(3)需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提供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4)进口物资用汇和配套人民币划入受理委托进口企业帐户的凭证;
(5)属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须提供招标公司签署的“招标结果通知”书。
七、商务谈判。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在进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国外客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购买合同,办理对外订货。在对外商务谈判之前,由受理进口企业安排用户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如购买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的,可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办理人员出国申请等手续。受理进口企业按购买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如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和运输保险。
八、办理减免税手续。购买合同签字后,用户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凭合同副本及项目批件向省(市)计经委、海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证明手续,然后将减免税证明交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用以报关。
九、用户接货。进口货物抵达合同规定的港口后,由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委托所在港口外运公司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报检手续,并组织代运用户接到外运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后,也可自行组织运力去港口接货。
十、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进口货物到厂后,用户须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进一步检验,并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如进口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商检机构出证后,由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对外联系和索赔。如进口的货物经用户或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厂安装、调试,试生产验收合格,则由用户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交卖方,另交一份复印件给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存档备查。
十一、清帐结算。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与用户进行清帐结算。至此,该笔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