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
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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