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的变更,海关总署近日对《海关总署关于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界定的批复》(署法[99]725号)所附“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同时废止(署法[99]725号)所附目录。
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
1.进出口许可证;
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4.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5.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7.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8.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9.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0.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11.金银产品进口批件或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12.外币进出准许证;
13.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
14.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15.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6.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
17.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18.保密机进口许可证;
19.文物出口证书;
20.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