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进料加工料、件和加工成品进出境时,经营单位须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进料加工专用”字样的粉红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份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对于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出口成品如列入许可证管理的,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4)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如属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则须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则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说明〗
(1)免税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自料、件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
(2)免税进口的料件如因故转为内销的,须经部、委或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须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增值)税。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和进口货物许可证。
(3)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须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先不予征税、免办进口批准手续,该承办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单独申领新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4)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料、件,如有调拨加工出口的,按收料、件的企业须填写由海关统一印制的《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一式二份,经主管海关核准后,一份由调入地海关留作备案和核销,一份退给接收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由其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5)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于合同执行完毕1个月内,持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专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由海关统一印制并由企业填制的《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据,主动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生产周期长的,经主管海关核准,也可以每半年向海关报核一次)。 |